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文艺界  >  文艺家协会  >  天津市美术家协会  >  协会活动
“第十三届全国美展作品征选暨天津市美术作品展览”征稿通知
日期: 2019-03-25 11:13 稿源: 天津市美协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中国规模最大、参与范围最广、美术作品种类最多、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国家级美术大展。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充分展示第十二届全国美展以来天津市美术创作的新成就,配合向第十三届全国美展有关画种推送参评作品工作,决定举办“第十三届全国美展作品征选暨天津市美术作品展览”。这是我市五年一届最高规格的大展,同时将按中国美协所分配名额从此次展览中推荐中国画、油画作品参加第十三届全国美展相关展区的评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抒写人民情怀,反映时代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提倡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经典性、传承性、创新性相协调。

二、主办单位: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天津美术学院  天津市美术家协会

三、展出时间地点:

2019年6月26日—7月5日  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

四、展出画种及尺寸规格:

    1.本次展览共展出以下画种: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艺术设计、水彩粉画、壁画、漆画、陶艺、动漫、年画、漫画、连环画、插图、综合材料绘画等《第十三届全国美展各展区作品征集细则》中涵盖画种。

    各画种参展作品均需自行装裱装框(为避免作品在展出和运输过程中损坏,装裱成轴和使用玻璃镜面的作品不予参展)。

    2.按照第十三届全国美展各展区作品征集细则,油画、中国画作品尺寸规格要求如下:

    中国画:

    (1)作品装裱配框后后尺寸不得超过240厘米(高)×200厘米(宽)。 

    (2)作品由作者自行装裱,可装裱成镜框或装裱在硬板上,硬板制作必须平整、结实,不易变形,作品托裱必须结实不易破裂,镜框不得使用玻璃镜面。 

    (3)不收装轴作品。

    油画:

    (1)作品装框后尺寸不得超过240厘米(高)×200厘米(宽)。

    (2)作品须有内外框,由作者自行配框,做特殊艺术处理者除外。

    (3)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可靠,作品内外框上均不得有钉子及锐物外露。

    其他画种严格按照《第十三届全国美展各展区作品征集细则》,详情请登录www.caanet.org.cn(中国美术家协会官网)。凡超出尺寸规格、重量等的一律不予收件。

五、评选办法:

    参展作者需提供送展作品照片参加初评,初评入围作者接到通知后按要求送装裱好的原作参加复评,通过复评作品为本次展览最终入选作品。(注:初评未入围作者不另行通知,照片不退;终评落选作品退件。)

    每人每画种送初评作品照片不超过一件,作品照片尺寸统一为10寸,照片背后注明:作品题目、画种、尺寸、姓名、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

    (为充分反映作品水平,本次展览初评只接受扩印照片,不接受电子邮箱投稿)

    为配合第十三届全国美展各展区作品征集的有关规定,本次展览将根据中国美协分配名额,从展出的中国画、油画中推选出作品参加第十三届全国美展相关展区的评选除中国画、油画作品照片只投本市美展外,其他画种作品照片可同时投本市与全国美展相关展区,如作品初评入围全国展区并同时入选本市美展,可提前从本市美展中退件。

六、收初评作品照片时间地点:

    1.收作品照片时间:自通知发布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以接收地邮戳为准)

    2.作品照片寄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02号天津市美术家协会  邮编:300022  电话:27112060

七、收原作参加复评时间地点:

    1.送原作时间:2019年6月20日—6月22日

    2.送原作地点: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八、作者待遇:

    1.本次展览向入选作者颁发证书,可作为加入天津市美术家协会的一次条件。

    2.本次展览入选作品将正式出版作品集,每位作者赠送一本。

    3.展览结束后作品全部退还作者。

九、主办单位对参展作品有展览、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等权利。

十、凡涉嫌抄袭、侵权、高仿、模仿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参评、入选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承担。

十一、凡送作品参加本展览者,视为已确认并遵守本征稿通知各项规定。                

天津市美术家协会

2019年3月6日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天津市文联)法律顾问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才华律师,魏涛律师,刘会云律师受托维护本刊(网)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津ICP备11005939号-1 技术支持:津云

天津文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