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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章程
日期: 2017-12-19 11:32 稿源: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0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天津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文联、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联合组成。天津市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天津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致力于繁荣天津文艺事业,为把天津建设成文化强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市之间的文艺交流,努力推动京津冀文艺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二章  党  建

第四条  天津市文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党的组织,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文联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突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组织向心力,保障组织健康发展。

第六条  天津市文联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天津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基本职能,加强对全市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                                                                                                                       

第八条  天津市文联团结引导全市文艺工作者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文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天津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天津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条  天津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天津市文联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引导文艺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

第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参与吸收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天津市文联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高校、大型企业等建立文联组织。

第十四条  天津市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天津文化“走出去”,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天津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天津市文联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天津市市属各局、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提出申请并经天津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天津市文联章程;执行天津市文联决议;完成天津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天津市文联章程的各项活动;维护天津市文联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天津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天津市文联组织的活动;监督天津市文联工作,对天津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推选天津市文联和中国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天津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天津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天津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会、依章办事。

第十九条  天津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天津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天津市文联章程;

三、选举天津市文联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天津市文联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经天津市文联代表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产生。根据需要,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监督执行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团委员1名,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通过替换或增补主席团成员及委员会委员名单;听取和审议天津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其他应当由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文联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由其所在团体推举新的人选接任,或由天津市文联与有关方面商定新的人选作为委员会委员,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文联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规,切实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把握经费预决算,加强经费使用跟踪监管。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文联的英文全称:

“Tianji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TJFLAC。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天津市文联)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联合组成。

第二条  天津市文联履行人民团体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面向社会文化生活,对各类文艺工作者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的作用,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天津市文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文艺创作,扶持文艺人才,推动文化产业,同心同德为把天津建设成文化强市努力奋斗。

第四条  天津市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五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天津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工作研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八条  天津市文联加强对文艺工作者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培养,积极推进文艺发展,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以及各种优秀的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文学艺术成果,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天津市文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和掌握各方面知识,加强艺术实践,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素质及文艺创作水平,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作贡献。

第十条  天津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天津市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天津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服务文艺事业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天津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天津市文联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提出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天津市文联章程;执行天津市文联决议;完成天津市文联部署的工作;开展符合《天津市文联章程》的各项活动;维护天津市文联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天津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天津市文联组织的活动;监督天津市文联工作,对天津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推选天津市文联和中国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天津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天津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天津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天津市文联章程;

三、选举天津市文联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天津市文联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经天津市文联代表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产生。根据需要,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二十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执行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替换或增补主席团成员及委员会委员名单;听取和审议天津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其他应当由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文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文联主席团根据需要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文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荣誉职务和荣誉委员。荣誉职务和荣誉委员由天津市文联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文联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规,切实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把握经费预决算,加强经费使用跟踪监管。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文联的英文全称:

“Tianji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TJFLAC。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1988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天津市文联)是天津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市区、郊区、市属各县文联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天津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和区、县文联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天津市文联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条 天津市文联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天津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要求,并承担各文艺家协会需要统筹安排和归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文联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专业业余文艺家之间的友谊;扩大和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第六条 天津市文联有责任支持、协助和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文艺理论研究、繁荣创作,加强文艺实践、促进文艺交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鼓舞人民团结奋进、促进改革、实现四化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应有的贡献。天津市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对本市各种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予以奖励。天津市文联积极开展并协助各团体会员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

第七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家之间民主协商对话的渠道,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

第八条 天津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一切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天津市文联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并支持、协助各团体会员的同类活动,争取部分经济收入,以改善文艺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天津市文联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提名和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经代表大会协商通过,组成天津市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并按规定确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文联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荣誉性职务。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一条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视情况需要召集。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市政府拨款;2、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所得的收益;3、社会赞助;4、文艺家捐赠。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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