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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联章程 | ||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6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天津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文联、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联合组成。天津市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天津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三条 天津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天津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实施津派文化精品创作计划,加强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大力扶持天津题材和津味津韵作品创作,办好品牌文化活动,增强“天津原创”影响力和辨识度。 第四条 天津市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天津市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各区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天津市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各区文联、各产(行)业文联的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区市之间的文艺交流,努力推动京津冀文艺事业协同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润疆、文艺援藏;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天津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加强我市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我市文艺界行风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天津市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天津文化“走出去”,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高校、大型企业等建立文联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天津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天津市文联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文联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天津市市属各单位、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提出申请并经天津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天津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天津市文联章程;执行天津市文联的决议;完成天津市文联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维护天津市文联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天津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天津市文联和中国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天津市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天津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天津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天津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天津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会、依章办事。 第十六条 天津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经天津市文联审核后产生。根据需要,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九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天津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有关天津市文联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天津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天津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按界别和职务酝酿协商,民主推举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须为代表大会代表。文联委员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文联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职务关系担任委员的,调离职务后,一般不再担任文联委员,由该团体会员推荐新的委员,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执行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从委员中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 三、通过替换或增补主席团成员及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查天津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召开天津市文联代表大会; 六、其他应当由天津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规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文联的英文全称为“Tianji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TJ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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